商标小课堂上课啦!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我国商标法与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在涉及我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等**条款的无效宣告案件中,请求无效宣告的申请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且没有申请期限限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不良影响仅限于损害公共利益的不良影响,即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不良影响,不包括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仅损害特定主体私权利的情形。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举证,不应只罗列当事人的商标申请注册清单,因为商标数量只是考量因素之一,而且有时会涉及多个关联主体,要注意对关联关系图进行说明;还要注意姓名相同的自然人如何可确定为同一人的举证问题。 涉及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相对条款的无效宣告案件,应满足申请主体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且申请期限为争议商标核准注册5年内。在涉及相对条款的无效宣告案件中,根据申请在先原则,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必须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因为我国实行商标注册登记制度,对引证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