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小课堂上课啦!地理标志商标如何体现商品差异性特征? 地理标志商标是商品差异化的重要标志。从地理标志商标的本质和作用出发,“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这句话简明扼要地诠释了地理标志的**主要特征——其自身具有的特定品质能区别于市场上的同类商品,而该特定品质是由当地的自然和人文因素共同作用所形成的,因此无法在特定地域以外的地区生产或复制。所以,商品的品质、特征差异性是地理标志商标**使用的商品与同类型商品的主要区别。在商标权利认定上较能反映这一特征,地理标志商标是以商品的事实存在为基础,通过申请注册由行政机关进行确权的商标;而普通商标是由申请人自行创造,经行政机关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的商标,一般用于区分私权利。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商标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实践中,“地名+商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