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北稻”和“苏稻”的商标纠纷不断。几年前,双方因“稻香村饼店”商标引发纠纷。之后历经行政无效裁定,一审法院撤销无效裁定,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历时5年,几经波折。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稻香村公司)的一件“稻香村饼店”商标被宣告无效。 能否共存引发争议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稻香村公司)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双方都有“稻香村”相关商标,并在相应类别上被认定为中国**。但围绕各自拥有的商标权利,双方多次提起无效宣告、行政诉讼,争执不下。 其中一起纠纷源于2017年1月26日,北京稻香村公司援引其注册的第1011610号“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及第3469256号“稻香村”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对苏州稻香村公司注册的第7025805号“稻香村饼店”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0类粽子、元宵、馅饼、饺子等商品上,并被认定为中国**。 中国商标网显示,诉争商标由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9日申请注册,后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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