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版 |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及侵权责任有哪些?小版: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答主:根据《**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一)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二) 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小版:网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怎样的注意义务?答主:首先,网络服务提供者需要承担被动注意义务。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提供信息储存空间或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网络用户。这一规定体现了避风港规则的核心内容,即通知-删除规则。需要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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