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权“柳工”,判赔220万元! 阅读提示:一家机械公司曾被诉商标侵权,与当事人达成调解后,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另设公司继续使用相关标识,法院认为属于实施相同或类似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山东一家机械公司曾被广西柳州一家机械公司起诉商标侵权,双方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前者进行登记注销后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另设公司实施相同或类似的侵权行为,再次引发后者不满将其诉至法院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柳工集团)曾起诉莱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莱州柳工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双方达成调解并已经履行,莱州柳工公司虽然注销,但是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任某设立的莱州辰宇机械有限公司(下称辰宇公司)、山东宇钖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宇钖公司),继续使用“LZLG”标识及域名“liugongjixie”,系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侵权行为,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数额,辰宇公司、宇钖公司须赔偿柳工集团簱下的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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