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字号“红叶”遇见商标“红叶”,一场纠纷发生了…… 市场主体在申请登记企业名称时,应注意避让在先注册商标。若是将他人已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以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该案中,杭州萧山红叶伞厂(下称杭州红叶伞厂)在登记注册时,未对使用于同类别商品上的“红叶”文字及图商标予以合理避让,其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终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7日,位于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的龙凤制伞厂经核准注册第1116691号“红叶”文字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女用阳伞、雨伞或阳伞伞骨、雨伞或阳伞伞骨架、遮阳伞等。2003年2月21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浙江红叶制伞有限公司(下称浙江红叶公司),涉案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2007年2月,涉案商标被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浙江省**”。2009年5月,涉案商标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 2000年1月1日,杭州红叶伞厂在浙江省杭州市注册成立,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晴雨伞制造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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