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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软著申请,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保护性

发布时间:2023-06-05

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保护性,业内人士怎么看?  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广泛流行引发了诸多著作权法相关的讨论。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海量内容中,不乏富有独创性的表达。例如,使用者可以输入特定数量的关键词,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运用特定词汇元素,串联形成一篇完整的小说。结果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不但没有将特定元素进行简单拼接,还通过一定的逻辑层次形成了具有一定立意和主题文学色彩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创作”方面的高超能力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法讨论,首要前提是明晰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落入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可能,这也回归到近年来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法研究的基础论题。  界定创作主体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离不开创作的主体,而创作主体因素表现为对作品独创性的贡献以及智力成果的投入。从著作权法的文**释出发,智力成果因素暗含了作品创作主体的自然人属性,即离不开自然人思想、情感等智力活动对作品创作的投入。从国际层面来看,《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将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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