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商标注册解读商标法之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重点法条】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 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阿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申请人不提供**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相关法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49~50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法》第213~215条。
【意思分解】
关于商标侵权,是**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个立法共同规范的制度,具有很强的综合性,这里收录于此,望大家重视。
1、具体侵权形态
依《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下列行为为侵权行为:
①未经许可,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近似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以明知为要件);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在同一种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近似标志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作用,误导公众的;
⑥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及《**法》第213~215条,均有类似规定。
2、不视为侵权的几种形态
(1)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且说明提供者的,不构成侵权(《商标法》第56条第3款);
(2)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
3、侵权赔偿额的确定
依《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第56条,二者关于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方式的规定,完全一样,即:
(1)依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
(2)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依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3)实际损失、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的,法院依侵权行为情节判决50万元以下的赔偿。
上述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权利救济程序
参见本书关于《专利法》第57条的《意思分解》,《商标法》第53条的规定与其相同。
网站:http://www.yzjykj.51sqw.com/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