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蒙娜丽莎”商标纠纷“面纱”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一起商标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是**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成立以来,经审查提起抗诉并经**高人民法院**再审,**终改判的商标行政诉讼**案。 纠纷十余年 再审才终了 引发该案纠纷的诉争商标,是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集团)2008年9月被核准注册的第4356344号“M MONALISA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灯、水龙头、坐便器、暖器等第11类商品上。 2012年3月,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建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下称蒙娜丽莎洁具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异议申请。 2013年11月,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在烹调器具、高压锅(电加压炊具)、盥洗室(抽水马桶)、坐便器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他商品上予以维持的裁定。随后,蒙娜丽莎集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2月,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针对蒙娜丽莎建材公司、蒙娜丽莎洁具公司就诉争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重新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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