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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商标注册,社交媒介客户数据属于商业秘密吗

发布时间:2023-05-05

社交媒介客户数据属于商业秘密吗?这起案件告诉你……  鉴于新型社交媒介即时性、复杂性等特点,权利人对以该载体记载的客户信息实施保密措施具有一定的难度。此时,对该载体所载信息保护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苛刻,应当基于权利人的积极保密意识因素、客观行为、保存载体实际情况等判断其采取的保密措施是否与其要保护的商业秘密获取难度以及价值相适应,从而准确把握其保密措施的有效性及合理性。  【案情简介】  长沙缔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缔荣公司)主要从事职称评审辅助服务,被告袁某、廖某、刘某、尹某曾为其员工,从事营销工作。袁某、刘某、尹某入职时,均签订了《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廖某入职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签订《竞业禁止及商业保密协议》。为开展相关业务,缔荣公司为4人提供了专用于工作联络的手机卡号及业务拓展的**号等联络工具,并明确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所掌握的客户信息系公司商业秘密,员工离职须将工作手机、工作**、手机SIM卡等交回公司。按照缔荣公司的绩效考核模式,4人通过**添加的客户每日经过筛选后需添加入客户管理系统。  2021年4月17日,袁某等4被告未经法定离职程序,仅通过**单方告知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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