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双十一”,你会首先想到什么?是已经安排好的零点闹钟?是似乎永远也收不完的快递?还是电商平台再次被刷新的销售额?11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的“商标之争”案,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的诉争商标是纯文字“双十一”商标,而非“双11”、“11.11”等阿拉伯数字形式的商标。01商标之争“道阻且长”2009年阿里巴巴集团首创“双十一”购物节,因为商业上的巨大成功,其他电商平台也分别推出了自己的“双十一”,阿里巴巴集团并没有表示异议,但随后便将“双十一”注册成为自家的商标,并在2014年发出公告:禁止其他电商使用“双十一”商标。为了保障自身利益,京东公司开始注册属于自己的商标,并陆续设计了公司商标和数字11结合的“京东双11”等一系列区别于纯汉字的“双十一”商标,而且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几天后,阿里巴巴集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京东公司的同类商标无效,而且得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一审法院的支持,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和京东公司的此类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裁定“京东双11”无效。京东公司表示不服,并在2018年11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销申请,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