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条例(2013年12月26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常务**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4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常务**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目 录**章 总则第二章 知识产权促进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章 总则**条 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云南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第四条 知识产权的促进与保护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工作机制,并将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