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适用合法来源抗辩规则?看看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案号】 (2022)闽01民初23号 (2022)闽民终1455号 【裁判要旨】 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一客观要件和销售者无主观过错这一主观要件,两个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对于主客观要件的证据审查应当结合市场交易习惯和专利产品的特殊性进行,不应过于机械。 【案情简介】 深圳嗷米文化创意公司(下称嗷米公司)系名称为“汽车香薰(风车猪)”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1930348659.X,下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其发现被告魏某所经营网店内销售、许诺销售的商品,涉嫌侵犯其所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故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魏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魏某遂就其所售商品提起合法来源抗辩。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通过对比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能够发现,二者整体结构、形象均相同,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根据魏某所提交的订单信息无法证明该订单所载明的采购产品即为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况且,即便订单中的商品系被诉侵权产品,魏某应当对其所销售产品是否涉嫌侵权尽到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