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化妆品上使用“怡宝”等标识,这家公司被顶格判赔500万元! “该案系**跨类保护及法定赔偿精细化考量的典型案例!” “该案合理把握了对恶意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审查及惩治力度,对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具有一定规范和引导作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怡宝公司)拥有的“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洁士宝公司)在化妆品的经营、宣传上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侵权主观恶意明显、侵权持续时间长、规模大。法院判令洁士宝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华润怡宝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获得跨类保护 作为国内较早生产包装饮用水的企业之一,华润怡宝公司经过多年运营,将“怡宝C''estbon”发展成为国内饮用水和饮料行业的**品牌之一。2002年,华润怡宝公司在饮用水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789131号“怡寶”及第1794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