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起了横向垄断之争,因为…… 在制造行业,委托商与代加工厂在签订合作协议时,往往会约定代加工厂不得擅自跳过委托商同客户进行直接合作。那么,这样一份协议构成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制的分割销售市场的垄断协议吗? 广州震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震雄公司)与广州高思贸易有限公司(下称高思公司)是合作多年的商业伙伴,震雄公司受高思公司的委托,代加工制作广告灯箱设备。双方在签订协议《2016保密协议》《2017制造和供应协议》《2018保密协议》(以下统称涉案协议)时就进行了上述约定。2020年,震雄公司以涉案协议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为由,将高思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涉案协议无效。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震雄公司关于涉案协议属于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而应当无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案所涉及的不竞争条款在委托加工行业内较为常见,该案判决确认了此类条款的效力,即其不会被认定为分割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这不仅能鼓励更多的委托加工交易,还可以避免不诚信的行为发生。 昔日伙伴对簿公堂 高思公司主要从事各种广告设备的设计和制造
【如果您还没有关注“公司名称”手机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