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专利申请昆明专利申请昆明商标注册云南商标注册云南商标昆明商标云南公司注册昆明公司注册评析原告A工作室与被告B工作室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文 | 叶胜男 杭州互联网法院编辑 | 阿木01裁判要旨1.个体工商户将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在店面招牌上,该行为系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等使用服务商标的行为,具有服务标识的区分和指示作用,能够彰显其提供服务的来源,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属于商标的使用;2.个体工商户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必须对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名称之时的企业名称及字号的知名度进行审查,以此认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行为是否具有攀附商誉的故意及是否构成混淆误认,而不应以双方后续的发展及现今的实际状况作为评判的基准与依据,亦不能当然地以其上述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就以此反推其在个体工商户注册时即具有恶意。02案件索引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658号03基本案情原告:A摄影工作室。被告:B摄影工作室。原告A摄影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销毁带有“尼可”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