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
一、政策内容
对获得“中国**(行政认定)”的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所属商标被认定为**,企业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商标局)颁发的认定**的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三、政策依据
《聊城市人民**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质量标准品牌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办字〔2017〕118号)。
四、主管部门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
电话:8519830
市财政局(工商贸易科)
电话:868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