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案说法:适用“侵权不停止”规则应考量哪些因素? 【案号】 (2020)粤03民终29441号 【裁判要旨】 “侵权不停止”规则的本质在于利益平衡,以达到既维护法律秩序又实现实质正义的目的。其适用的考量因素主要包括:侵权人主观状态应为善意;侵权行为牵涉公益或民生领域,停止侵权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权行为主要影响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通过金钱赔偿可予以弥补。 【案情简介】 叶根友于2008年1月3日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登记美术作品《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所附数千个毛笔字体的汉字,其中包含“太、谷、壶、瓶、枣”五个单列字。叶根友系杭州贤书阁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贤书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根友毛笔行书字体》于2008年在贤书阁公司官网上发表。叶根友授权贤书阁公司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字体及美术作品,并授权贤书阁公司负责对外授权许可使用及维护著作权的一切权利。 壶瓶枣是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地区出产的一种特产,具有一定**度。2013年3月21日,山西省太谷区木本粮油站被核准注册了第11709361号文字为“太谷壶瓶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后授权太谷县兴谷枣业有限公司(下称兴谷枣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