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晓青:分析曲直,合理看待知识产权专家意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冯晓青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相关法律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多。由于很多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即使是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具有办案经验的律师也并非都能驾轻就熟。因此,当事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除聘请专业律师以外,还有可能委托专家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意见,特别是法律适用问题。专家在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研究以后,会撰写专家意见书,并在签字后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的律师提交法院作为参考。 关于专家意见的法律属性及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地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例如,有观点主张专家意见具有专家证据性质,属于当事人提交的一种证据类型。还有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提交的专家意见,相当于该方当事人律师的代理词。无论对于专家意见基于何种认识,人们一般并不会否认其具有合法性。而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也有个别当事人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没有“专家意见”一项,在知识产权诉讼中不能将其作为判决的证据和依据。如果法院主张的观点和专家意见一致,就意味着专家意见书不公平地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