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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专利申请,著作财产权期限届满

2023-06-05

 冯晓青:著作财产权期限届满,人身权保护仍需重视  著作权保护具有时间性。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限,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受到保护。著作财产权期限届满,是著作权终止的基本形式。著作权依法被终止后,通常应不再存在著作权保护问题。然而,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特别是涉及著作人身权保护和著作权继承的案件,会存在一些特殊的情况,值得深入思考与研究。  讨论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的基本法理,可以分别从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方面分析。就著作人身权而言,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性受到法律保护,而发表权则和一般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限类似,具有有限的保护期限。原因在于,前者具有很强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就如同作品是作者人格的体现,作者和作品之间具有不可隔断的“血缘关系”。维护这种关系的稳定,确保其不被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所隔断,是各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国际公约的通例。如果这些权利被他人侵害,则会破坏作者身份、破坏作品的完整性,从而危及作品的传承、损害作者的人格利益。但是,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不同,其与著作财产权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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