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拍,能否“拍出”版权? 当下,拍照设备自动化程度大大提高,照片生成非常简单,拍照日渐常态化。在使用智能工具拍摄照片时,拍摄者只需按下快门,蕴含的智力劳动极少,且因相当一部分照片仅是对生活场景、静态实物的再现,这些照片是否也属于摄影作品?有观点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摄影作品是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因此艺术性应当是构成摄影作品的必要条件。如果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摄影作品的要求,则照片不属于摄影作品。如果照片平平无奇,就必然不享有版权吗? 首先,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根据该规定,独创性以及可复制性是判断作品的两大要素。“独”是指源自本人,独立完成,并非抄袭他人;“创”是指作品应体现作者对素材的选择、取舍、编排,系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可复制性”则是指作者是通过文字、语言、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将其思想表达出来,使他人感觉其存在,作品具备有形形式,可以加以复制进而实现作品的再现和传播。通过上述概念可知,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上、表达形